律师解析:若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显现出明显的对利益平衡的失衡现象,受害方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予以撤销的。 然而,若是一方通过诸如令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自主判断能力等手段,造成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初即已严重背离公平原则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受害方而言,自他们得知或是理应知晓存在可以撤销该协议的事实依据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一年之内未曾采取过任何撤销行动的话,其撤销权将会自行消失; 而持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也需以此为准则,自他们明白或是应该明白存在可撤销该协议的理由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九十天内若未能采取任何撤销行动,其撤销权同样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